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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
1、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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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回犯罪所得和收入的活动。 二、主观要件。要求必须是明知,本罪的明知必须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 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第二,明知程度。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所得。 三、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隐瞒、隐瞒。 四、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将罪名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罪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知情。是否知情不仅要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要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推测是否应该知情,比如人的阅历、年龄、手续等因素。 该案因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及时处理。
1、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2、行为人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3、行为人客观方面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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