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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性质与法律认定

2024-12-11
在配偶负债问题上,其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非绝对的判断标准。当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开销或生产运营等领域,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利用时,便无法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同样地,若能提供有效的举证表明借贷双方已明确约定该债务为配偶一方单独承担,那么这笔借款亦不应当归为夫妻共同责任的范畴之内去考量。因此,我们得出结论:配偶单方面所负之债务并不必然成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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