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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当事人责任的内涵及其认定标准?

2022-10-05
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情事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可知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即其要件)包括以下几项:1、须有情事之变更2、情事变更须于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灭以前发生3、情事之变更,须未为当事人所预料,而且具有不能预料之性质4、情事之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5、情事的变更导致履行合同将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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