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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这个词不是随便用的,老师肯定是没有没收权的。但是,学校对在校生是有一定管理权的,比如说出于安全等考虑禁止用某些电器,在课堂禁止用手机等。...
在下列情况下,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确定:(一)学生自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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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如果胜诉了可以要求老师照价或折旧赔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如果学校违反了上述规定造成学生(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相应的法律责任。
1、学校的行为和做法毫无法律依据,属于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违反教育法。 2、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不是处罚人的地方,不是以随意开除学生为能事,随意开除学生是学校无能的表现,与教育的本质和目的相违背; 4、学生即使有错误,也要允许学生改过的机会,而不是开除了事; 5、可以举报学校的违法行为。如果需要维权,我全力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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