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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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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当理由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外延较为宽泛地概念,各类法规中均有此说法。 但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即正当理由提出和处理过程中,除了均有一个提出方、一个收受方外,还有一个主管部门进行判别和处置。
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书面催告招标人签订合同; 如果招标人拒绝的,则中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自己为准备订立、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而且中标人会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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