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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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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一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爆炸、火灾发生自然会使易燃易爆设备遭受破坏,但这种破坏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所导致,而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而间接产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破坏的直接原因。如果行为人直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致使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则应以本罪论处。这时的破坏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为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爆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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