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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发起,股东预约相应的股份,由于公司设立的诉讼很多,股东和发起人能成为共...
所以可以推断是以公司为被告的,提到了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因为只有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请求、董事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除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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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没有限制,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失信,就会受到限制,即使成为股东,也会被执行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 (一)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 (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通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供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不可信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 人民法院应当向征信机构通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NPC代表、政协委员等。被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可信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值得信赖的情况通知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即使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公司也应承担义务。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已经注销,原公司股东以其他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股东知情权,法院不予受理。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不是其他主体。公司有独立的人格,即使公司的行为反映了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意志,在法律上仍然是公司的行为。换句话说,即使控股股东想侵犯普通股东的股东知情权,控股股东也必须将自己的行为转化为公司的行为,才能实施侵权。
如果公司注销后以股东为被告,那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假设上市公司因故被注销,则全国数万股东可能会成为被告,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我观点有不足之处,但并非没有可能。另外,公司法192条规定关于由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设定的是一种义务呢,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赵先生所述或有理由,但如果是一项权利,那当然股东就有一种选择,当股东没有履行时未必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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