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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处理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如果是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的问题其中有一方反悔了的话,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这种做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应当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因为离婚案件是一种很特殊的案件,是复合诉,就是说一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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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可以另案处理,但是一般不需要另案处理。 2、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时候会询问双方是否需要分割财产,如果双方想要先协商的话,可以拒绝法院分割财产,然后双方协商。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那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分割共同财产。
1、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是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看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多少。在生活中,存在这样的认识主要是有些当事人不理解《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真正含义,又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要求等不熟悉,因而不能正确表达和充分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和证据,容易被法院以离婚理由不充分或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2、第二次起诉也不是一律判决准予离婚的,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因当事人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感情虽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但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产生了裂痕。第一次判决不离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努力,还不能和好,或仍分居生活,说明双方感情的裂痕难以愈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若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已经和好,或仍在一起生活,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可判决不准离婚。据此,第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与不离,还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因为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故。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可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有特殊情况的,经审理案件的法院院长即可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另外,符合诉讼中止情形的,必须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恢复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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