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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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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次数没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鉴定结果,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官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何时会增加鉴定的次数
一、鉴定若立即受理的,签订协议书之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 二、鉴定结论是诉讼时对因侵权受人身损害进行索赔的证据。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起诉. 三、事后报警,因为过去的时间较长,若没有证人或其他证据,交警很难作出公平公正的责任认定书。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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