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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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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完整正确的裁判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法官做出的裁判可能出错,错误的类型和性质不相同,在司法制度中也就需要建构不同的救济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和实践中早已创设并承认了判决补正裁定制度,但是即使是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诉解释)对此也仅设置了基本规则,实际上是在调整《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后,重新发布了1992年《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这种选择在保持规则和实务的连贯性的同时,也将原规则的模糊之处“照单全收”。对此,应提炼规则的理论核心,如后文详述,强调补正裁定的对象是判决中的显然错误。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写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为“……”(写明补正后的内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发现法律文书笔误后,裁定补正笔误用。 2.案号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案号相同。 3.不需要写明首部、事实、法律依据等内容。 4.法律文书既包括判决书,也包括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5.法律文书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目前的这个民事补正裁定书,可以这么写:××××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对……(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作出的(××××)……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号……(写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名称)中“……”(写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为“……”(写明补正后的内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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