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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执法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中获得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提供。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银行的要求等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需要部署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和执法检查计划的,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安排。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当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部署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审批表》,制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法、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进行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书》和《执法检查通知书》。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报告等相关报告,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监督检查组的工作,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材料。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参考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参考资料和退还参考资料。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相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实后,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应当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及时收集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相关证据,并注明证据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于可能灭失或未来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登记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并制作《执法检查底稿》。第二十条检查组完成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并及时向本行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监督权,还有处罚权,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程序参与原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直接参加到复议过程中,并对复议决定的作出产生影响力;二是确立程序中立原则,复议案件办理人员应当能够做到中立、不偏不倚;三是确立程序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查,审查过程应当向公众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四是确立程序理性原则,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以真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认定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向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五是确立程序对等原则,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各方当事人应受到复议机关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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