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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申请条件:(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35周岁以下)(4)拥有发明专利(45周岁以下)上述人员满足其中一条即可,在杭州市区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办理本人户口进杭,其中硕士以上学历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人才引进及家属落户申报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45周岁以下);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中级45周岁以下,副高50周岁以下,正高5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必须由省人事厅颁发,中级职称由市地人事局或省级部委办公厅局颁发);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35周岁以下) 4、拥有发明专利者(45周岁以下) 5、除硕士以上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其他人员在杭均要有就业单位; 6、引进人才家属子女随迁条件: (1)博士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可随迁直系亲属;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当事人来杭身边无子女的,可同时办理一名未婚成年子女进杭;符合以上引进人才随迁家属条件的人员,如随迁家属,需在杭有自主的合法固定住所。 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落户办理对象和条件:取得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省内生源本专科毕业生,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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