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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震先生:对你咨询的拆迁安置纠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
原告: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丁先生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原告在某大街一带进行拆迁工作。被告所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全部由被告一家自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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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法院受理,要开庭审理此案,还要下达判决书。拆迁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还要与房屋所有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需要明确拆迁补偿款的数额,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你们当地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你们的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
专家解答:“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现实中的小产权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占地,另一种是违法建设。其中,有很大比例是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然后出售。而城中村改造房,俗称城改房则是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中村改造房是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所用土地一般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与小产权房的最大区别则是,城中村的土地,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生产、生活使用外,有一部分被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出的房屋可进入市场销售。1.开发主体要合法。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村民个人或现有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的房屋不能向社会销售。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符合城市规划。这是购房者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重要保证之一。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准许向社会销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向社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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