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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
(一)暴力取证罪的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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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暴力取证罪: 1、暴力取证罪的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即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针对你所提问的暴力抢劫欠条构成抢劫罪吗这一问题的解释: 关于抢劫欠条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到抢劫罪的范畴,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形成了争论。争论观点分以下两种: 欠条只是民事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此,抢劫欠条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 第一,债权不同于所有权,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抢劫欠条行为侵犯的客体仅仅是欠条所记载的他人的债权。债权不属于抢劫罪犯罪构成中的客体类型,因此,从客体方面就首先排除了抢劫欠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欠条确实记载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但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欠条的灭失就必然会导致债权人债权或财产的丧失,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欠条以外的其他证据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债务人主张其债权。 第三,抢劫欠条的行为仅仅是赖账不还,根据“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赖账的行为是要受到道德谴责的。另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本就应该由民事法调整,无须刑法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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