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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到12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已经满了,但是还是没有找到工作的的失业人员还有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
2020年3月到12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已经满了,但是还是没有找到工作的的失业人员以及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满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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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本人意愿跳槽、辞职的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但是,如果员工的跳槽、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及条件,例如有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三)进行失业登记;(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 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4、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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