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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的法律程序 1、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与孩子生...
根据《》的规定,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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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监护权变更程序如下: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 2、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监护人; 3、法院判决变更儿童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首先,需要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变更孩子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因为在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前,相关司法机关必须对监护人对孩子监护的不足之处进行明确认定。然后考察另一监护人对孩子监护能力。最后以孩子健康成长为基本原则,做出最终的监护权变更判决。
1、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2、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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