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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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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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