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随父随母都可以。需要法律帮助可与本律师来电联系。...
相关生二胎的法律法规:《征收管理规定》不符合人口与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行为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 2、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3、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两孩生育新政策是在2016年元旦后正式实施的,因此,凡在此后生育的第二个子女的,只要是一对合法夫妻的生育行为,不存在超生第二胎的现象。 如果是在2016年元旦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否属于超生,要由你们当地县级计生部门根据生育政策予以认定。认定为超生的,要做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
国家在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在此之前家庭生育二孩子女,需要当事人事先办理二孩准生证。没取得准生证和办理审批手续生育二孩子女的,属于违反计生政策的超生,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拒绝缴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起诉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2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4,299人已浏览
5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