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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高空抛物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物业管理公司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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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如果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是有一定责任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未采取有关效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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