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没收财产的范围: 1、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的规定为《刑法》,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没收罪犯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没收财产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罪犯的个人所有财产是指罪犯本人的实际所有财产和与他人共享财产的依法份额。2、没收所有财产的,应保留罪犯个人及其赡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维持犯罪分子的个人和赡养家庭生活。3、判决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财产。家庭所有财产是指家庭所有者自己穿的衣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等家庭所有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属于家庭的财产。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的所有部分,也不得没收。
一)执行机关 罚金、没收财产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二)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执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 2.关于财产刑的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务;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到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629人已浏览
3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