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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务追偿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构成

2024-12-29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它由所有债权人组成,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一定期间内召开,讨论并决定有关破产事项。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和讨论。 第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并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 第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例如,在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时,债权人会议是一个决议机构;而在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实行监督时,它是一个监督机构。对于债权人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行为时,债权人会议既是一个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非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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