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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 认定商品倾销的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
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出口价格,集中地或持续大量地向国外抛售商品。 认定商品倾销的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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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行为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外贸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贸部)负责。
反倾销(Anti-Dmping)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1]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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