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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1、前去补办结婚证的婚姻登记处应具有管辖权,即为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3、双方当事人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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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1)该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双方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双方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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