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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买卖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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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交付问题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补充: (1)协议补充。在合同对交付问题约定不明时,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就交付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则补充协议也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整体解释补充或交易习惯补充。如果当事人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补充。
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 第二、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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