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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主...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保证期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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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1.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约定情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 3.主合同依法解除或协议解除,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责任随之解除的。 4.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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