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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存在潜在风险吗?

2024-11-24
债权转让总体上风险较低,但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如果此类债务有担保人保证人,需取得其书面批准,否则担保人和保证人将不再承担相应责任,仅能向债务人追回债权;二是为了规避债权让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应在选择拟让渡债权时尽可能聘请律师加入双方的议谈环节及协助调查工作,并在签署合同前要求受让方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具体信息进行详尽调查,避免可能的经济损失。 针对债权让渡过程中可能影响让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选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或债务人行踪不定的债权让与事项时,应尽可能聘请律师加入双方的议谈环节及协助调查工作,并在签署合同前要求受让方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具体信息进行详尽调查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财务状况等等,以避免可能的经济损失;二是需要在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告知债务人的期限及方式,并要求债权人必须在签署合同后规定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同时也需约定具备法律效力的通知途径,以避免轻信诸如“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告债务人,若未能做到则所有风险与责任均由债权人承担”或者“倘若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会把已收到的对方款项退还”之类的承诺;三是为有效防止受让含瑕疵的债权,受让方可向出让人提出要求,使之对转让出去的债权负起担保责任,为瑕疵提供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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