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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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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XX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XX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作了明确规定。2006年底,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规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就在这一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宣布开通行政复议电子邮箱,开始接收向市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近几个月,全国已有2600多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分三批来京参加有关培训。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这样大规模的培训,在行政复议工作的历史上从未有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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