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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提出上诉,诉讼费可以由原告给承担吗

2022-02-27
我遇到一起经济纠纷,上诉后法院判我胜诉,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但对方根本无法找到,请问能向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吗?不行的话,我应该怎么办?同时,我遇到的案子是两起合并在一起审理的,另外一起与我毫无关系(只是由于被告人是同一个,才并案的,我只是其中一起案子的担保人),但上诉时要预交两起案子的上诉费,我认为这实在太不合理了,现在败诉方根本无法找到,岂不是加大了我的损失?答复: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案件由原告预交受理费;上诉案件由上诉人预交受理费;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承担。你遇到的经济纠纷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是法定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按照规定标准预交后不能退回。胜诉方向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后,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向败诉方追偿。对于一审合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无论其在一审的诉讼地位如何,只要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全案的二审费用都由上诉人预交,但是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才能确认诉讼负担的比例,多交的部分可根据判决结果向其他几方追偿。因此,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预交的诉讼费是不能退回的。(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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