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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桥涵及其净空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应当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安全的,还应当经交通运输、公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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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路结构施工的,按照道路挖掘相关规定执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无法确认权属单位并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缺损检查井,可按照废弃井填充处理。
重要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区为沟(河)渠岸墙、堤脚两侧外五米、检查井外沿三米内的范围。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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