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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什么情况下可申请屏蔽执行人

2024-09-22
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负面执行记录,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偿还所欠债务并与原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材料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撤销该失信被执行人的数据库记录以及解除对其实施的消费限制措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期限,通常为两年,然而,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在履行完所有债务之后方可撤销其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或通过伪造证据、暴力手段、威胁等方式抗拒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通常由人民法院的院长签署,决定书需详细列明被执行人的个人资料、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及相应的履行情况,同时包括纳入名单的期限等内容。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刻生效,并将副本送达至各当事人手中。被执行人仅在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予以删除。一旦被列入失信者名单,将无法进行高额消费,包括乘坐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也不能在高级酒店、餐厅等场所进行消费,更不能出国旅行,只能按照规定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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