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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市级售房、集资建房、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住房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3、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住房...
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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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对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监督本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2、编制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承办市政府及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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