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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的特征有: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既有纯正的亲告罪,又有不纯正的亲告罪、亲告罪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
(1)亲告罪在认定上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亲告罪在法院作出肯定性结论之前,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还是犯罪行为,其认定较之于其他犯罪来说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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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此项罪名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43条中的,它在构成要件上的特点是: 1、主观上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所以,行为人错告、检举失实都不是诬告陷害罪,因为这些只是行为人不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没有主观上的目的。 2、客观上要具备三个要件: (1)捏造犯罪事实。如果告发的情况是真实的而不是编造的就不构成本罪;如果捏造的仅仅是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的事实,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实,也不构成本罪。 (2)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如果行为人仅仅捏造了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向有关单位告发,但并未指明具体的人是谁,属于虚报案情,也不构成本罪。不过对象特定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出诬告对象是某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也认为诬陷特定的人。 (3)行为人将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有关单位”通常指监察、纪检部门。如果仅仅编造事实没有向上述单位告发,或者向其他人告发,就不成立本罪了。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捏造他人违法、违纪、违反道德的事实,进行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干扰他人升迁任职的,不符合客观要件 (4)不成立本罪。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属于一般的诬陷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我国宪法特征有哪些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 (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一、什么叫强迫卖淫罪(一)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二)强迫卖淫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包含男性和女性。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使用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与自由的方法压服被害人就范;所谓胁迫,是指用威胁、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所为其他强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对被害人具有强制意义的方法,如将被害人灌醉。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16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目的与动机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二、强迫卖淫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2、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3、强奸后迫使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强迫卖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构成本罪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必要,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不构成本罪;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最后,在认定强迫卖淫罪时,要注意将其与组织卖淫罪区分清楚,毕竟两罪的量刑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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