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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拘留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讯问。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处置刑事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必要的时候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可以防止其逃脱。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逮捕等。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报请检察院批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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