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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简介

2022-10-01
本市设立的市级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其职责对全市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人员、经费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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