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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房地产交易的问题。 需要注意,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是可以实施的。 ...
不可以直接过户。可以进行买卖,但是买卖行为不产生物权效力。根据《》可知: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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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所谓公产房是指公有住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者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前两种可以上市交易。
关于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进行安置房买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是否有效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纵使完成了公证手续,也无法证明此项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关键在于该房产是否具备公开市场交易的资格。若未取得房产证作为凭证,公证处将难以对相关事项予以公正。然而,安置房的买卖行为仍然是可行的。为了规避潜在的风险,建议双方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得到房屋共同所有人的明确同意。《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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