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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寻妻未果丈夫起诉离婚 . 日期: 2010-08-1809:49 株洲网讯(易溪樊平汪明卓)结婚3年,夫妻俩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加起来不过...
2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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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未经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小孩不满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抚养。男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给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或者不想回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需要提供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证明,可以是暂住证,也可以由房东开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盖章)的基层法院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由法院判决离婚。
一名男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竟然抛妻弃子离家出走17年之久,妻子不堪忍受终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1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现年44岁的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农妇巫某于1983年11月与项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4年和1987年生育一对儿女。由于婚后产生各种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项某于1990年初抛妻弃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通信联系。巫某独自带着一对儿女生活,现儿女已经长大独立生活。巫某认为丈夫离家出走多年,不履行应有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和纽带,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在本案中,被告抛妻弃子离家出走长达十七年之久,期间无任何通信联系,不履行家庭及其应尽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对于此情形,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原告巫某诉被告项某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其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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