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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
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简易程序”问题。在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情形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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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应当当当场查处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查询笔录,收集必要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制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类型、罚款金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相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简易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制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 3、当场向当事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理 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核查。 三、立案 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局批准。 六、行政强制措施。 七、调查终结报告。 九、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局法制机构核审。 十、审批。 十一、核审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应签署具体处罚意见。 十二、告知。 十三、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员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必须引用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十四、决定。 十五、告知三日内当事人未对拟对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 十六、送达。 十七、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依照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 十八、执行。 十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员做好书面答复或应诉准备。 二十、立卷 二十一、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在15日内将案件材料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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