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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传销中的犯罪行为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1。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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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1] 罪名编辑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等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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