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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
当然存在,任何复议结果,都必须用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但如果用到第一款第三项还必须明确第几目才可以,因为这是撤销条款,要明确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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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您提供担保法第二十三条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其共同上一级机关为复议机关。所以本案中只有县政府是复议机关。 2.县政府的做法是正确的。在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对于认为法律依据不合法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撤销,如无撤销、变更权限则应当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从这一条看来,行政复议至多是“责令”,并无强制执行权。 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好象与第三十二条矛盾,但可以证明,行政复议机关是有强制执行权的,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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