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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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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请求的,应当补选。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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