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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或者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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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①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病,长期治疗无效。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则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④60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对于需要在保险之外进行医疗残疾鉴定的犯罪分子,所在分监区将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集体讨论提出,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监察室派出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组,进行前期调查,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事执行科应当提交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出具《罪犯保外医疗残疾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或者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的流程有: 1、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病残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出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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