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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术语,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有两种方式能够选择,一是经过商量就小孩的抚养、财产的分配、债权债务的处置等达到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后,两方各自带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共有到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解决离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另一种是商量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商量,坚决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小孩的户口或者出世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碎、证明隶属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诉讼到另一方寓居地法院,要求法院裁判离婚并解决小孩的抚养问题以及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将对夫妻两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由、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法庭调查,予以综合分析,以认定夫妻两方的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并根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裁判
另据介绍,新司解出台后,全国各地夫妻在房产证上加名是否征税问题上执行混乱,税务总局正研究具体意见,广州目前相关政策暂无变化:不论是婚前婚后,房屋产权证夫妻一方加名均不征收契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及日后收益的归属,可以实物分割,也可以评估后按价值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1,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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