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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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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民事责任不一定是罚款。刑事责任的,一般由法定代表人和负责决策的人负责,部分股东参与决策的人负责。具体分析。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负责,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有决策权,一般不直接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不得利用公司前款。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委托他人按照书面或口头协议持有股权的人。与隐名股东对应的人通常被称为著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著名股东认购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著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干股通常是指持股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的股权,或者由他人支付出资的股权。 一般根据干股股东的地位,分为两种: 第一,工商登记的隐名股东: 二是工商档案中登记的干股股东。 (一)没有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如何,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经营起着重要作用,通过不出资公司而享受公司收入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仅能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的人来说,这种股票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的。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根据作为公开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述,应承担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形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对于控制公司运营资源或者为公司的设立或者行动做出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接近赠与。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因违法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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