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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满行政复议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要求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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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是可以复议的。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需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复议机关可能会不予受理。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复议。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范围内,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收罚款行政复议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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