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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院不是自由选定的。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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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法院不是自由选定的。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非自由选定,确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婚诉讼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区管辖原则。但具体到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生活的离婚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事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不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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