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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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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你的问题中的“技术转让”应该包括软件技术转让或交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存的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不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已存在的技术成果。尚未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专利或非专利成果权属无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不能成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根据你所称的“软件技术”的具体内涵和状态会有所不同,具体为:如果软件技术分别处于技术秘密、专利申请、专利已获授权,则分别对应前述的几类具体技术转让合同。 另外,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
你所说的情况严格意义上说不符合技术入股条件。给你一个参考方案:虚拟受限股(下称虚拟股),是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授予员工的一种特殊股票。拥有虚拟股的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分红,以及虚拟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部分,但没有所有权、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在员工离开企业时,股票只能由华为控股工会回购。
所谓非专利技术或者尚未申报专利的技术一般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只要该项技术复核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是对其采取保密措施,如果不能采取有效保密措施,泄露出去成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等,就不能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订)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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