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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包括如下几项。 1、案件受理费。含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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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告诉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件;(4)侵占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件;(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件;(5)遗弃案件;(6)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已经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奶后果的情况。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所致,而是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这种医疗意外的发生,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由于医疗意外而引发的医疗纠纷,主要是病员及其家属对突然发生的意外病理变化和遭受的不良后果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常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者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医疗意外的根源。这种医疗纠纷在无医疗过失纠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厚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不象医疗意外纠纷那样激烈。一般情况下,事前医务人员会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说明,后者心理上有一定的准备。当发生并发症情况时,病员及其家属也会主动配合医务人员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病员遭受的不良后果。但是医务人员事先未向病员及其家属说明,事后又解释不够,加之挽救措施不得力,病员出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时,医疗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这类医疗纠纷的数量也不少,但是由于病员病理机制变化较清晰,又属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到的,所以通过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或者能过医疗技术鉴定,一般都能很快得到解决,医患之间达到谅解。 3、病情的自然转归 简单地讲,病情的自然转归,就是指病员病情自然发展的结果。实践中,医务人员常会遇到一些危急重症和疑难杂症病员,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他们采用各种现代医疗技术手段和方案,去救治病员,争取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同时还要对病员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安慰,给予鼓励。皆大欢喜,令人终生难忘的情景不少,但绝大多数情况则属病情自然转归,不良后果发生在所难免。由病情自然转归引发的医疗纠纷,不是很多。但如果医务人员事先不能交待清楚,取得病员及戎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发生纠纷的强能性也很大。实践中,有些因病情自然转归引起的医疗纠纷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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