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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解释以共同借贷的意思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对只有一方签字的,除正常的家事代理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要求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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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民法典最新规定债务的规定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
1、个人信用贷款夫妻债务的规定是用于家庭支出的话,属于家庭共同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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