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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
违反信息披露罪的判决时间规定为:构成犯罪,一般犯罪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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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发行人违反证券法有关持续公开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投资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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