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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居住地”,特指社区矫正人员的固定住所地,包括下列五种情形:(一)产权由社区矫正人员所有且未被租借、赠与、他用的住所地;(二)由社...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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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可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原则上,在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如果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申报,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人员,其中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重点对象。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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